判決書稱,惡意是貶義詞,奇虎360軟件將雅虎助手定義為“惡意軟件”缺乏充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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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委托代理律師于國富表示,此判決還只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奇虎會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爭取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于國富也對判決結果表示了3個觀點:
1、一審判決中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認定360安全衛士無權將雅虎助手列為“惡意軟件”,是對法律的曲解。根據現代法律制度,只要法律不禁止的行為,當事人就可以實施,不存在“法律允許我們做,我們才可以做”的邏輯。在對軟件是否惡意的判定上,相關公眾和行業組織以及商業公司可以從公認的標準出發,作出自己的認定。
不過雅虎公司則表示商業企業的產品引導用戶對競爭對手軟件進行查殺,會讓用戶覺得缺乏公正。而中國互聯網協會學術專家胡鋼認為,民間和企業定義惡意軟件存在較大風險,這種監管應當轉移給政府機構或者公正的第三方機構。
2、此判決書在認定事實方面,已經確認了360安全衛士方面用以證明雅虎助手軟件存在"強制安裝、難以卸載等事實的證據。只要根據互聯網協會制訂的惡意軟件的標準來進行判斷,就可以得出雅虎助手是否惡意軟件的結論。但法院的判決并未采納互聯網協會的"惡意軟件"標準,轉而要求360安全衛士拿出確定"惡意軟件"的成文法律,這是對行業共識和民眾正常判斷能力的忽視,也將導致互聯網協會的惡意軟件判斷標準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
21日下午據奇虎提供的判決書復印件顯示,法院并未明文指出雅虎助手具有惡意或不恰當的行為,但是判決書提到,在安裝一款名為“簡易通信快車”的軟件時,雅虎助手會同時被安裝,在不聯網狀態下,無法刪除雅虎助手,而在聯網狀態下,卸載的按鈕無效。
3、此案凸現了我國互聯網立法相對滯后的漏洞,判決雖然判定360安全衛士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并不能得出“雅虎助手不是惡意軟件”的結論。
不過雅虎中國則表示,雅虎助手自去年9月15日誕生以來就是綠色軟件,而雅虎已經在北京市公證處證實了雅虎助手是綠色軟件。值得一提的是,雅虎助手是周鴻袆一手創造3721上網助手變化而來。雅虎中國稱,奇虎所謂的“法院判決認定雅虎助手確有不當行為”是在混淆視聽。
周鴻袆表示,他對敗訴的結果并不太意外,此前反流氓軟件聯盟起訴中搜、雅虎中國同樣也是敗訴,已經顯示了以訴訟的方式打擊流氓軟件是行不通的。不過周認為,從這個判決看,敗訴原因主要是奇虎360安全衛士軟件將雅虎助手列為“惡意軟件”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并沒有否定360安全衛士軟件的模式,因此即使上訴再次敗訴,可能只要將“惡意軟件”的說法修改就可以規避這個問題,他認為對奇虎的影響并不大。
2006年7月,奇虎公司推出360安全衛士軟件,將雅虎助手在內上百款網絡軟件列為惡意軟件,用戶可以選擇將其卸載。由于周鴻袆曾擔任雅虎中國總裁,而雅虎助手正是由周創建的3721上網助手轉變而來,奇虎與雅虎因此爆發口水戰,并很快升級為法律訴訟。8月17日,周鴻袆起訴雅虎中國侵犯名譽權,索賠360萬元。9月28日,雅虎中國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對奇虎公司提起訴訟,索賠260萬。(朱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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